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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全国率先出台地方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

发布时间:2020-02-08 15:25作者:贵州多籽生殖代怀



南昌新闻网讯 1月22日记者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为规范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大力推动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向纵深发展,江西省委、省政府印发实施《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责任规定》)《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督察办法》)两项制度。我省是继浙江省之后,全国第二个出台《责任规定》的省份,《督察办法》是全国第一个出台的地方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据了解,《责任规定》的出台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突破。首先,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针对目前全省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监管薄弱等现象,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一直延伸到各乡镇(街道),实现了“纵向到底”,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全面厘清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同时做到了“横向到边”。
其次,强化了生态环境保护履职监督,在各级人大、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以及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等部门职责中,强化监督职能,督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落实。另外,《责任规定》的出台将使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更加清晰、更加明确,使各部门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督察办法》则分别对制度框架、指导思想、基本要求、督察类型、督察管理,以及组织机构和人员、督察对象和内容、督察程序和权限、督察纪律和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督察办法》严格参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既与中央规定保持一致,又彰显地方特色,对于涉及督察的重大原则,如督察体制、程序、权限和责任等内容,做到不放宽,不超越中央规定;同时对我省督察工作严格要求,做到不失严,执行中央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职责、督察对象、督察内容等进行了细化补充,对派驻监察的组织形式、内容、方式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督察办法》还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进一步强化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互补,形成督察合力。《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是全国第一个出台的地方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全媒体记者 徐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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